(一)、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:
1、申请书(内容包括工作情况、婚姻状况、住房困难情况,要求本人签名);
2、调查表(申请人及配偶单位<居委会>审核证明意见档,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、集资建房、有无私房、现住房情况、收入情况,配偶如为外地非农业户口的需回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证明);
3、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第一页和本人页、身份证、结婚证(离婚的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)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4、申请人及配偶职务、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5、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(居住单位〈居委会〉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、产权归属)或《租赁合同》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。
特别提醒:(1)工作单位为区直单位的,需拿以填好的调查表(单位<居委会>审核证明意见档还需注明何时进入该单位工作)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、结婚证(离婚的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)的原件及复印件(未婚还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),每周一至周四到区直房改办(植物路48-2号佳和大药房旁)证明;(2)工作单位为原南宁地区的,需拿以填好的调查表到崇左市房改办证明;(3)工作单位为南铁的,需拿以填好的调查表到南铁房改部门证明;(4)军人需拿以填好的调查表到所属部队房改部门证明。
(二)、男28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:
1、申请书(内容包括工作情况、婚姻状况、住房困难情况,要求本人签名);
2、调查表(申请人单位<居委会>审核证明意见档,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、集资建房、有无私房、现住房情况、收入情况);
3、申请人户口本第一页和本人页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4、申请人职务、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5、申请人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(居住单位〈居委会〉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、产权归属)或《租赁合同》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。
(三)、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:
1、申请书(内容包括工作情况、婚姻状况、住房困难情况,要求本人签名);
2、调查表(夫妻双方单位<居委会>审核证明意见档,必须注明证实现住房情况、收入情况);
3、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第一页和本人页、身份证、结婚证(离婚的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)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4、申请人及配偶职务、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5、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(居住单位〈居委会〉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、产权归属)或《租赁合同》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6、现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四)、外来务工人员:
1、申请书(内容包括原工作情况、现工作情况、婚姻状况、住房困难情况,要求本人签名);
2、调查表(夫妻双方单位<居委会>审核证明意见档,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、集资建房、有无私房、现住房情况、收入情况)(非农业户口的需回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证明);
3、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第一页和本人页、身份证、结婚证(离婚的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)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4、申请人及配偶职务、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5、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(居住单位〈居委会〉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、产权归属)或《租赁合同》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6、按人事、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7、在南宁缴交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。
(五)、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:
1、调查表(不用单位<居委会>填写审核证明意见档);
2、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第一页和本人页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3、申请人及配偶工作单位/居委会的有无住房的证明;
4、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、、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。
5、拆迁办开具的拆迁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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