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,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,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,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。出售时,应当按照《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》向政府缴交收益,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。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,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。
出售时,应当按照《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》向政府缴纳收益,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。
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,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。 |